正义网浙江9月5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南历 南易)浙江省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违规擅自倾倒、堆放含危险化学品的污泥,导致部分污泥倾泻到河道处,不仅污染了当地土壤环境,而且还严重危害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今天,这起由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这是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浙江省审结的首例由检方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从2011年4月起,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位于大桥镇的6家企业签订工业固废处置协议,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下擅自租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东方码头从事工业固废贮存,并将工业固废擅自转移至新篁某砖瓦厂进行违规处置。市环保局在进行地表水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即与公安部门启动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展开执法调查取证。随后对造成此次环境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治安处罚。
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根据与区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对该起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东方码头擅自倾倒、堆放含危险化学品的污泥,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仅污染了当地土壤环境,而且还严重危害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2012年8月14日,南湖区检察院遂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向南湖区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除擅自倾倒、堆放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东方码头含危险化学品的800余吨污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今天上午,南湖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方意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在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后,已经做了清理措施,目前还剩一百多吨污泥,对于排入河道中的1吨多污泥,被告也在积极设法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方认识错误态度还是比较诚恳,对流如入河道的一吨污泥,原告希望被告通过咨询相关专业部门,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尽量恢复原状。
原被告双方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堆放在南湖区大桥镇东方码头含有化学危险品的800余吨污泥进行清除,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清理完毕之后形成书面报告,送交嘉兴市环保局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因泄露污泥造成的河道污染,于十五日内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并将方案告报至嘉兴市环保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使被告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次起诉对被告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对全区所有的企业来说,更是一个警示,如果企业的发展建立在污染破坏环境之上,那么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南湖区检察院的民行科检察官表示,“环保行政执法处罚具有局限性,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增加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尽量减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后我们嘉兴检察机关也会继续大力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地铺开环境公益诉讼。”
另据悉,去年以来浙江省嘉兴市检察机关率先在省内探索环保公益诉讼,至今已提起环保公益诉讼5起,包括该案在内的3起已审结,均以调解结案,另有两起法院还在审理之中。